(2016)豫1329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时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457号原告时某某,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某某,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某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时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