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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时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457号原告时某某,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某某,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某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时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