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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白玉霜与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霜,潘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56号申请执行人白玉霜,女,1975年8月2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胜利东路东关4巷*号。被执行人潘永军,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闸北镇镇直街道***号。申请执行人白玉霜申请执行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192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潘永军银行存款1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锋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