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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魏新玲、周家胜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新玲,周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60号申请执行人魏新玲,女,194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工农中路274-70户。被执行人周家胜,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北环东路******户。申请执行人魏新玲申请执行周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00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周家胜银行存款236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锋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