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孙大峰与刘刚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大峰,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82号申请执行人:孙大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大峰与被执行人刘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已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审 判 员 黄德光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