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侯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侯某,���,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怀来县土木镇上耙齿村。证件号码130730198409152213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张某申请侯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侯某应支付申请人张某案款18934.0元。本院已执行8000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怀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奚静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