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凌得凤与凌明怀、李厚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得凤,凌明怀,李厚平,凌嘉新,凌某甲,凌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27号原告:凌得凤,农民。委托代理人:熊树先,安徽省颍上县润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明怀,农民。被告:李厚平,农民。被告:凌嘉新,约20岁,现在湖北省武汉市。被告:凌某甲。法定代理人:李厚平,农民。被告:凌某乙。法定代理人:李厚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得凤与上述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高保善人民陪审员 张若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祥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