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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凌得凤与凌明怀、李厚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得凤,凌明怀,李厚平,凌嘉新,凌某甲,凌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27号原告:凌得凤,农民。委托代理人:熊树先,安徽省颍上县润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明怀,农民。被告:李厚平,农民。被告:凌嘉新,约20岁,现在湖北省武汉市。被告:凌某甲。法定代理人:李厚平,农民。被告:凌某乙。法定代理人:李厚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得凤与上述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高保善人民陪审员  张若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祥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