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国丽与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丽,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919号申请执行人周国丽。被执行人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法定代表人钟顺清。本院在执行周国丽与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2016)浙0726执919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9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鑫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