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81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979号原告苟某某,住赤水市。被告李某某,住赤水市。原告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苟某某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苟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苟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