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泉果与孙绍朋、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泉果,孙绍朋,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330号原告王泉果。委托代理人周玺帅,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清华,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绍朋。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东厅镇政府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住所地栖霞市霞光路2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泉果与被告孙绍朋、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泉果撤回对被告孙绍朋、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伟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