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华凯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威能电气有限公司、刘付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华凯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威能电气有限公司,刘付立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1066号原告:中山市华凯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柯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正确,广东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键鹏,广东南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威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刘付立富。被告:刘付立富,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中山市华凯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公司)诉被告广东威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能公司)、刘付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阳正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能公司、刘付立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凯公司诉称:2011年4月28日,被告威能公司向原告华凯公司定制一套真空压力浇注设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对定制设备的价格、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华凯公司按要求为被告威能公司完成了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2011年7月23日,原告华凯公司与被告威能公司的双方代表对设备进行现场测试,确认设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被告威能公司仅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部分货款,余款40000元至今未予支付。被告威能公司为一人公司,被告刘付立富是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被告刘付立富对被告威能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威能公司、刘付立富支付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给原告华凯公司。原告华凯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被告威能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被告刘付立富;2.《工业品买卖合同》及设备空载验收报告,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设备;3.广东农商银行回单,证明被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原告付款2万元;4.对账单、现金收入证明单、广东农村商业银行来账凭证,证明涉案设备总价为26万元,被告已付22万元,分别于2011年7月8日现金支付5万元;2011年11月16日汇票支付10万元;2012年11月1日转账支付2万元;2013年2月5日转账支付3万元;2014年11月28日转账支付2万元;尚欠货款4万元。被告威能公司、刘付正富未应诉、答辩,也无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8日,华凯公司与威能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威能公司(买受人)向华凯公司(出卖人)定制一套真空压力浇注设备,合同订明:设备总价26万元,合同生效后三日内预付30%,四十天内主要配件到买受人现场后付款60%,质保360天后三日内付10%;如不能及时交货,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款的千分之五违约金,如买受人不按时付款,超过七日后,每再延误一周,买受人支付出卖人已付款的千分之五违约金。合同还订明完成设备安装调试的期限、设备质量、争议解决方式等。华凯公司交付设备并安装后,双方于2011年7月23日签署《设备空载验收报告》予以空载验收。威能公司向华凯公司支付设备货款共22万元,分别于2011年7月8日现金支付5万元,2011年11月16日汇票支付10万元,2012年11月1日转账支付2万元,2013年2月5日转账支付3万元,2014年11月28日转账支付2万元,尚欠货款40000元至今未支付。庭审中,华凯公司变更请求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另查:威能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成立,2015年2月9日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为刘付正富。本院认为:威能公司与华凯公司的买卖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华凯公司交付设备并安装完毕,威能公司于2011年7月23日验收,故威能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在360天的质保期满三日内支付全部设备货款,但其超期未予支付,故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威能公司是刘付正富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刘付正富不能举证证明威能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依法应当对威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华凯公司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威能公司、刘付正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不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威能电气有限公司、刘付正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中山市华凯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广东威能电气有限公司、刘付正富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震华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