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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雷天光、黄克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天光,黄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天光,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黄克祥,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雷天光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4345.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克祥在华兰乡华兰圩有商住用地一宗(土地证号:上国用(2010)字第12-1-8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克祥位于华兰乡华兰圩的商住用地(土地证号上国用(2010)字第12-1-83**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向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