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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726号原告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虎某某于2016年3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柏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