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726号原告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虎某某于2016年3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柏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