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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田超与姚智峰、韦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超,姚智峰,韦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田超,男,汉族。被执行人姚智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韦美玲,女,仫佬族。田超申请执行姚智峰、韦美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超与被执行人姚智峰、韦美玲达成延期付款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超过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超申请执行姚智峰、韦美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2016)桂0203执3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