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滦平县华联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华联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曹林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308号原告滦平县华联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风亭,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林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华联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华联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林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华联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平县华联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滦平县华联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