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告张远红、兰文金与彭明成、邱美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红,兰文金,彭明成,邱美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张远红,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兰文金,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彭明成,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邱美惠,女,汉族,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原告张远红、兰文金与被告彭明成、邱美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资中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因被告彭明成、邱美惠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张远红、兰文金于2015年9月17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彭明成、邱美惠返还原告张远红、兰文金购房款58560元及利息,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60元。为执行本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彭明成、邱美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585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797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彭明成、邱美惠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彭明成、邱美惠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彭明成、邱美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柱平审判员 黄 凯审判员 张 登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