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镇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振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镇执字第267号申请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高振国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高振国一案,本院(2015)镇民速初字第6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2015)镇民速初字第626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成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