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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建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建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777号原告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333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20661610858。法定代表人孙志鹏,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祖红、汤玉婷,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管。被告黄建生,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1月25日明确告知原告应当在接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2016年1月25日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25元,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韦云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