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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本院已生效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802执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杨审判员 汪少文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