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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5)02671号杨某某与徐某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671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徐某,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向原告杨某某发出交费通知,通知原告杨某某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杨某某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云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