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5)02671号杨某某与徐某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671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徐某,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向原告杨某某发出交费通知,通知原告杨某某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杨某某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云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