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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曹满昌与老河口市赞阳办事处黄营村民委员会、曹贵民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满昌,老河口市赞阳办事处黄营村民委员会,曹贵生,曹吉民,付汉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980号原告曹满昌,男,1958年9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金娟,女,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老河口市赞阳办事处黄营村民委员会。被告曹贵生,男,1963年10月16日生。被告曹吉民,男,1952年8月11日生。被告付汉喜,男,1962年农历11月23日生。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军,男,老河口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曹满昌与被告老河口市赞阳办事处黄营村民委员会、曹贵民、曹吉民、付汉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曹满昌以其另行途径解决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