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县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湖南湘江管桩有限公司与李金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江管桩有限公司,李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县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江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法定代表人段东庆,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金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县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0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江管桩有限公司货款110000元,并支付从2008年12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5元及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立金平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金平的银行存款共计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