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执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陈洪伟与孙威、赵明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伟,孙威,赵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陈洪伟,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干部,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孙威,女,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个体,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赵明珍,女,汉族,55岁,退休工人,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陈洪伟申请孙威、赵明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协议书,申请人同意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17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乌汗图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志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