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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吉林市松花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姜营、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雪上竞技训练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松花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姜营,吉林市雪上竞技训练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松花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徐奉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辉,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营,女,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陈希殊,吉林丁凤理(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雪上竞技训练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该中心主任。上诉人吉林市松花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市松花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辉,被上诉人姜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希殊,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雪上竞技训练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孙艳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卢亚城代理审判员  付 广审 判 员  陈 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