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478号原告:江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曹正华,男,内乡县夏馆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