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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478号原告:江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曹正华,男,内乡县夏馆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