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树涛与郭志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涛,郭志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272号原告张树涛,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志猛,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涛与被告郭志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树涛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张树涛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减交、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树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郭红波审 判 员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杨 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