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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6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绪昌与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昌,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926民初53号原告张绪昌(小名老六),男,生于1972年9月16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临沧市耿马自治县。被告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孟定路三公里地球村。法定代理人罗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绪昌诉被告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代凤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绪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绪昌诉称:原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在被告家具车间做工,报酬为80.00元/天,同年10月16日原告因被告长期拖欠报酬离开。在此期间,被告除付清7月16日至7月31日期间的报酬外,自8月1日起至10月16日止,被告预支过原告500.00元,扣除原告支出的生活费1200.00元,该期间原告缺勤和休假10天,实际被告还拖欠原告报酬3660.00元。由于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原告雇佣期间的劳动报酬,原告迫于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雇佣期间劳动报酬36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A1、《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考勤表》复印件3页,欲证明2015年8月份原告在被告家具车间做工30天,9月份做工23天,10月份做工14天,原告缺勤和休假10天,总共做工67天,每天工钱是80.00元;该三个月扣除被告预支过的500.00元及生活费1200.00元,实际被告拖欠原告报酬3660.00元的事实。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向被告家具车间主任马朝武在开庭前进行电话询问,其证实其系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家具车间主任,原告于2015年8月至10月份在家具车间做工,考勤表系其出具,被告未支付原告该段时期的劳动报酬为3660.00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法院依职权向马朝武所做的询���记录无异议,该份询问记录与原告提供的《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考勤表》相印证,故本院对该份考勤表与询问记录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10月15日止在被告家具车间做工,报酬为80.00元/天,不包含食宿。被告支付了原告2015年7月16日至7月31日期间的报酬。自2015年8月1日至同年10月15日止期间报酬一直未支付,该段期间原告缺勤和休假10天,共计做工67天,总劳动报酬应为5360.00元,期间被告预支给原告500.00元,原告在被告处用去生活费1200.00元,该两笔费用从劳动报酬中扣除后,实际被告还拖欠原告劳动报酬3660.00元,该笔劳动报酬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因而原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家具车间做工,有被告家具车间主任出具的考勤表及询问记录为证,能证实原告为被告做工且被告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对其雇请的工人有义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雇佣期间的劳动报酬的366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绪昌劳动报酬366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代凤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珠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