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民终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荆雅杰与阳泉市郊区平坦镇马家坡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泉市郊区平坦镇马家坡村村民委员会,荆雅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6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阳泉市郊区平坦镇马家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泉市郊区平坦镇马家坡村。法定代表人王丽青,村委会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荆爱国,村党支部书记。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荆雅杰(曾用名荆建生、荆大宝),男,现住阳泉市郊区。委托代理人杨俊林,阳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阳泉郊区平坦镇马家坡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荆雅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泉市郊区平坦镇马家坡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进来、被上诉人荆雅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吴怡东审判员  郝丽琴审判员  王保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