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二红、高锁娃、延安市宝塔区董歌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二红,高锁娃,延安市宝塔区董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陕西杨凌示范康乐路43号。法定代表人李林被执行人常二红,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安塞县建华镇窑湾行政村桑林湾村***号。被执行人高锁娃,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安塞县建华镇新茂台政村太春村***号。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董歌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柳林南二十里铺。法定代表人马令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二红、高锁娃、延安市宝塔区董歌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公证处(2016)陕杨证字第02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来我院,称其公司与被执行人常二红、高锁娃、延安市宝塔区董歌工贸有限公司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需要撤回该案的执行,同时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37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按原公证书的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