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时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田时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802号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桥社区硫磺二组移民新村13号,组织机构代码59673160-4。法定代表人张良,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国敏、夏卿,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时鑫,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与被告田时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1月26日明确告知原告应当在接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2016年1月26日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25元,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韦云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