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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道尔吉申请王永光、文泉、文志健康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尔吉,王永光,文泉,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735号申请人道尔吉,男,71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王永光,男,41岁,蒙,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被执行人文泉,男,25岁,蒙,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被执行人文志,男,28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本院执行道尔吉申请王永光、文泉、文志健康权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9月25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智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