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涛文与李文荣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文,李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683号申请执行人陈涛文,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李文荣,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涛文与被执行人李文荣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文荣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和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李文荣没有车辆登记。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涛文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文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6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