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麦清荣与卢柳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清荣,卢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95号申请执行人麦清荣,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卢柳生,男,壮族。麦清荣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卢柳生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柳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偿还借款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柳生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麦清荣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偿还借款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卢柳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麦清荣可再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