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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袁胜申请执行杨荣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胜,杨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2186号申请执行人:袁胜,住石河子市。被执行人:杨荣新,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袁胜与被告杨荣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655125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3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云疆审 判 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红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