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袁胜申请执行杨荣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胜,杨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2186号申请执行人:袁胜,住石河子市。被执行人:杨荣新,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袁胜与被告杨荣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655125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3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云疆审 判 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红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