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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5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谭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谭湘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5559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尚军,湖南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湘,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决定转换审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杨柳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金玉、人民陪审员言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本案的举证期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延长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杨柳青人民陪审员  言 彬人民陪审员  何金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