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浑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于世刚 郭鹏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浑江区人民法院,于世刚,郭鹏住浑江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浑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于世刚,住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郭鹏住浑江区。执行申请人浑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于世刚郭鹏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人浑江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浑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于世刚郭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浑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吉0602执32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杜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红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