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执字第07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田春辉申请执行赵景旭、谷春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春辉,赵景旭,谷春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字第07068号申请执行人田春辉,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南城家属区。被申请执行人赵景旭,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城北新村。被申请执行人谷春彦,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城北新村。田春辉申请执行赵景旭、谷春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按申请内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