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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执字第07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田春辉申请执行赵景旭、谷春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春辉,赵景旭,谷春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字第07068号申请执行人田春辉,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南城家属区。被申请执行人赵景旭,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城北新村。被申请执行人谷春彦,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城北新村。田春辉申请执行赵景旭、谷春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按申请内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