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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何纯平与被告何小付、张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纯平,何小付,张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何纯平,男,生于1973年5月1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委托代理人敬江峰,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小付,男,生于1985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告张小凤,女,生于1985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原告何纯平诉被告何小付、张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纯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敬江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小付、张小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纯平诉称,2014年10月4日,二被告因资金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3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1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43000元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何纯平为了证明所述事实并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原告何纯平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何小付、张小凤的户籍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2、《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何小付、张小凤于2014年10月4日向原告何纯平借款人民币143000元的事实;3、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何纯平的资金来源。被告何小付、张小凤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依法对案涉《借条》中的“证人王先昌”进行了调查,其主要证实案涉借款系二被告之前陆续在原告处所借,后经双方结算才出据的该《借条》,该借款至今未付。经庭审审查,原告何纯平所举证据及本院依职权所收集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何小付、张小凤因承建工程需资金,曾多次向原告何纯平借款。2014年10月4日,在王先昌的见证下,原、被告就借款进行结算后,二被告向原告何纯平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何小付做移动工程,借何纯平人民币143000元整(壹拾肆万叁仟元整),还款日期:2015年2月1日,如果到期不还,起诉法院,追加银行利息(备注:借条签字生效),此借条受法律保护。借款人:何小付张小凤证明人:王先昌”。此款到期后,原告何纯平经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何小付、张小凤向原告何纯平借款143000元的事实,有原告何纯平提交的《借条》及证人王先昌的“证言”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案涉借款为定期无息借款,被告何小付、张小凤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何小付、张小凤返还借款本金143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小付、张小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纯平返还借款人民币14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从2015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4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何小付、张小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人民陪审员  田文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蒲全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