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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姚某、吴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姚某,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207-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姚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吴某甲,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吴某乙,男,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周某申请执行姚某、吴某甲、吴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姚某、吴某甲、吴某乙未能自觉履行(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