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娇申请张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娇,张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70-1号申请执行人张娇,村民。被执行人张尚龙,村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尚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张尚龙未完全履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张尚龙已与申请执行人张娇和解,申请执行人张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