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段维丽申请执行刘毅、张向兵、苏晓声、梁振强、德力格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维丽,德力格尔,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段维丽,女,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个体。委托人:苏勇,男,汉族,1962年4月11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德力格尔,又名:武立国,男,蒙古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系杭锦旗中学职工。被执行人刘毅,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系杭锦旗中学职工。本院在执行段维丽申请执行刘毅、张向兵、苏晓声、梁振强、德力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毅、德力格尔的个人工资账户,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润 林审判员 张 金 玉审判员 巴音都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伊 日 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