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市天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庆兰、阜阳市泰顺物流有限公司、周月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77号本院2016年2月26日对原告阜阳市天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庆兰、阜阳市泰顺物流有限公司、周月颍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7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对该判决书中尾部“案件受理费4187元,减半收取2094元,由被告孟庆兰负担”,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4187元,由被告孟庆兰负担。审 判 长 张广君审 判 员 徐 丽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