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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市天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庆兰、阜阳市泰顺物流有限公司、周月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77号本院2016年2月26日对原告阜阳市天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庆兰、阜阳市泰顺物流有限公司、周月颍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7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对该判决书中尾部“案件受理费4187元,减半收取2094元,由被告孟庆兰负担”,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4187元,由被告孟庆兰负担。审 判 长  张广君审 判 员  徐 丽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