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X诉屈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657号原告张XX,女,汉族,住址齐市龙沙区。被告屈XX,男,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张XX与被告屈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6年3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梓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