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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X诉屈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657号原告张XX,女,汉族,住址齐市龙沙区。被告屈XX,男,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张XX与被告屈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6年3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梓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