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洪某甲与高某、洪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洪某甲,高某,洪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洪某甲。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洪某乙。再审申请人洪某甲与被申请人高某、洪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洪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洪某甲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洪某甲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某甲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红梅审判员 芮 莉审判员 刘玉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慧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