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洪美、程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洪美,程玲玲,闪帅,赵长礼,丹保生,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保17号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洪美。被执行人程玲玲。被执行人闪帅。被执行人赵长礼。被执行人丹保生。被执行人李春。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洪美、程玲玲、闪帅、赵长礼、丹保生、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洪美、程玲玲、闪帅、赵长礼、丹保生、李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洪美、程玲玲、闪帅、赵长礼、丹保生、李春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闪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