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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唐祖华与罗道权,重庆市豁达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祖华,罗道权,重庆市豁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901号原告唐祖华,男,生于1965年8月1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温中华,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道权,男,生于1975年12月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豁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明江,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负责人李勇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祖华诉被告罗道权、重庆市豁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祖华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祖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00元,减半收取184.50元,由原告唐祖华负担。审判员  游雪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