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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程超与程建民、臧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超,程建民,臧登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077号原告:程超,农民。被告:程建民,农民。被告:臧登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超与被告程建民、臧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超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晁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