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程超与程建民、臧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超,程建民,臧登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077号原告:程超,农民。被告:程建民,农民。被告:臧登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超与被告程建民、臧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超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晁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