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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云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云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52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云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常荣,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祥超,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云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192825元。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经书面申请法院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52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