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色音其其格申请宝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色音其其格,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601号申请执行人色音其其格,女,53岁,蒙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宝山,男,50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色音其其格申请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2月17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2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宏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啸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