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赵秀芳与杨海鹰、秦皇岛泽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芳,杨海鹰,秦皇岛泽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91执异9号案外人李健。委托代理人李晓娟,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秀芳,无业。被执行人杨海鹰。被执行人秦皇岛泽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昌黎县黄金海岸金鑫宾馆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754889-5。法定代表人杨海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赵秀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海鹰、秦皇岛泽冠房地产��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健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秦开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海鹰、秦皇岛泽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海鹰、秦皇岛泽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并于2015年2月16日轮后查封杨海鹰名下坐落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宝佳花园X-X-X号房屋。案外人李健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收条复印件一份、银行卡明细复印件一份、采暖费发票复印件一份、房屋交接单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异议人购买房屋已经支付了相应对价并已经实际占有房屋多年,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后查封、扣押、冻结自登记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因此,在登记在先的查封被解除或执行完毕之前,轮后查封并不能实际产生查封的效力,案外人不能针对轮后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故其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健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亚东审判员 邢晓林审判员 孟凡江二〇一六���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