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吴禄贤诉郭文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禄贤,郭文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543号原告吴禄贤,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被告郭文升,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禄贤诉被告郭文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禄贤未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霞 搜索“”